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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1页)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要与投资总额保持一定的比例。目前情况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控制,是依照企业投资规模进行分类掌握的(见表2。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出资方式与缴付出资的期限

1。出资方式

(1)出资的构成: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表2。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总额(万美元)

300及以下

301~1000

1001~3000

3001以上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比重

70%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1

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③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④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⑤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⑥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3)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②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③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④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⑤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2。缴付出资的期限

(1)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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