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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的特点(第1页)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资格,须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就是说,国外任何经济法人和个人,都可以单独或联合来华设立外资企业。但他们必须是实际的资本持有者,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法公民或法人(如公司、商社、银行、财团等);

(2)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3)企业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4)产品能弥补国内的短线或空白。

上述第2、3、4个条件中,要求外国投资者至少满足其中一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1。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讯;

(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2。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3)房地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即:1。依法成立

外资企业须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政府批准建立,方能取得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法人应先有资本,再从事营业,才能以其资本对社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外资企业最低的注册资本额,但应与它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能承担它对外业务的经济责任。注册资本一旦注册,就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应按期汇入,逾期不汇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3。有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须写明该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这是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活动所必备的条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企业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关系的责任;(2)签订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3)对外担保所承担的债务责任;(4)触犯刑律所承担的刑事责任;(5)企业中止或终止,清算资产后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上述民事责任,只有能独立进行商业活动的法人,才能独立承担。外资企业董事长,是承担企业民事责任的首席代表。董事长对企业经营方针的合法性负主要责任,总经理对企业经营业务活动的职责负主要责任。

□外资企业的法人地位

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从法人地位来说,与中国的其他企业(如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是完全平等的。它们之间的一切民事关系,如投资、贸易、协作、贷款、财务、税务、采购、债务等,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均以平等的身份交往。外资企业的财产、资本、债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版权,及其合法经营、看法收入、合同中的一切权益,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外资企业的类型

1。独资公司

即由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个人,在中国独自投资建立企业,实行独家经营。这种独家资本经营公司,就是独资公司。我国的中小型外资企业,多数属独资公司。

2。伞形股份联合公司

即允许同一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分别投资建立联合公司,并允许在联合公司内部统一调节使用外汇。我国允许“三资”企业都可以这样做。

实践中已经出现多国公司投资的伞形股份联合公司。这样的外资企业多数是大型企业,需要由多国大公司联合投资才能举办。如深圳正大康地有限公司,是由泰国正大国际投资公司和美国康地公司在深圳联合投资,生产多种家畜、家禽用的精饲料,并提供优良种禽、种畜。这家公司又在北京、河南、吉林等地投资兴建了几家合资饲料公司。各家合资饲料公司,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子母公司

即允许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资本所有权归母公司所有(包括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营后果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财务收支,统一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后果皆由母公司承担。

□外资企业的期限、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我国的外资企业,吸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外国投资法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不论在经营期限、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机构上,外资企业的主体法则(即《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都规定得比较灵活。

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只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外资企业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批准。

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又规定经过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的责任形式。这样,可以使外国投资者选择适合他们企业的组织形式。

对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没有作专门的规定,没有规定外资企业要设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设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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