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及其权限
利用外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不需要国家综食平衡(如原材料、能源、运输等)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合资企业,均报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局自行审批;限额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者限额以下但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局报请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财政部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的规定,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1984年我国规定并实行的审批权限是:在不需要国家对原材料、能源、运输等作综合平衡的情况下,它们的产品出口也不占用国家的配额,广东、福建两省有权审批1亿元人民币以下项目;上海、天津有权审批30oo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大连、广州、北京、辽宁有权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部、委和重庆、武汉、沈阳三市有权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超过上述额度的,须报国家计委批准。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
1988年国务院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审批权限作了新的补充规定(讨论稿),其中心内容是:扩大沿海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沿海地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属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和北京市仍按原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行审批;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审批权限由原规定的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或1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行审批。经济特区的审批权限由原规定的轻工业3000万美元,重工业5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行审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市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在沿海地区举办外资企业,也按上列审批权限办理。
为了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国务院对上述补充规定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批权限规定为:沿海地区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行审批;内地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行审批;计划单列市享有省级审批权限。
□需要审批的正式文件
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有下列五种:(1)举办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资各方正式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4)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5)中方合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局对该合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上列(1)、(2)、(3)、(4)均须有中外合资各方正式签字,否则可视为非法文件。上列全部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由外经贸部审批的合资企业,应报送正式文件一式二份。
□领取批准证书
我国的《合资法》、《合资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均作了审批时限的规定:审批机构在接到举办合资企业的申请文件之后,三个月内必须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合资企业经批准后,应领取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领取办法如下:
(1)在国务院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限额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由地方发给批准证书;经贸部批准的合资企业,由对外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2)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的合资企业,由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3)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在权限内审批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批准证书。
(4)各经济特区审批的合资企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给批准证书。
(5)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批准证书,由对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6)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其它授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在签发批准证书后,按法律规定应向对外经贸部外资局备案,由负责审批的厅(委、局)具体办理。
备案的文件(一式三份)有:
()合资企业批准书影印件;
()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正式签署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有关审批机构对该合资企业申报文件的批件副本。
□领取营业执照
合资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据此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发给合资企业营业执照。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该合资企业即告正式成立,其法人地位的一切正当权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合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时,需交纳登记注册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1‰交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交纳。合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如果追加注册资本,追加资本加原注册资本,按上述规定标准计算交纳追加部分的登记注册费。
合资企业经批准,在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调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延长合同期限时,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每次交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时,亦按上述规定交纳登记注册费和变更登记费。
华侨、港澳同胞在大陆举办的“三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时,减半交纳登记注册费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