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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第1页)

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我国的《合作法》规定,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合作”与“合资”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下面将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自己特点的几个方面,分述如下:□场地使用权管理

1。企业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合作企业用地,时间不论长短,地点不分城乡,都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申请审批的程序是:①企业持政府批准的立项报告,到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②用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与企业签订用地合同;③用地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企业取得上地使用权。此种土地使用权不准转让。

从实践看,合作企业用地,多数是由中方以土地作为出资条件而取得使用权的,也有以企业名义向国家租用的(租用土地的费用与合资企业相同,即等于土地使用费用+土地开发费)。

2。制定场地使用费标准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城市高于中小城镇;城市中心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老工业区高于新辟工业区;老厂(改造)高于新建工厂。

1980年7月国务院对场地使用费标准的规定是: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中,大中城市的市区和近效区最低不少于10元)。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1986年10月国务院规定: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①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如天津市确定的标准(1991年):全市土地分为五大类七个等级。商业、服务、旅游业每年每平方米3~70元;工业仓储业1~30元;文教科研卫生业0。5~15元;农牧渔业、养殖业按营业额收入的1%~3%提取;办公住宅1~40元。

3。场地使用费缴纳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占地很多,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采矿业的,可不以平方米计算收费,改按营业额比例提取,或按利润比例提取,或按产品比例提取,最终均由合作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用地主管部门商定。如果企业占地过多,政府应收取“履约保证金”,防止企业占而不用。

(2)对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开发性项目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场地使用费。

(3)从事科研、教育、医药、社会福利性或其他非赢利性事业的,可享受特殊优惠。

(4)属于合资、合作开发公共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优先提供优良场地或地段,使用费从优。

(5)属于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其它地区可按下列标准计收;使用费和开发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3元,而且地方政府还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4。土地使用权投资利润应上交国家合作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因这一部分投资而获得的利润,应上缴国家。

□资源开采权管理

1。资源开采申请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土地上的一切矿藏属国家所有,不论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凡投资于开采矿产品的,都必须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矿藏开采权。

申请审批程序是:

(1)投资者申请,必须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矿藏所在地、资源名称、开采规模、矿区占用边界线、年开采量、开来年限、投资总额、建设项目、投资方式、投资回收期限和预期投资利润率等);(2)报送计划部门和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于有了名义上的开采使用权);

(3)外经贸部审批合作企业合同等基本文件,并发给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4)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合作企业批准书,颁发资源开采证书,投资者从而取得实际上的开采使用权。

2。资源主管部门

(1)综合管理部门:国务院矿产地质部。它通过直属的勘探机构以及中央其它部门、各地方的勘探机构,探明并登记中国领土上的所有矿藏资源的埋藏地点和储量。标明开采价值,综合规划,旨在合理开发。其开发计划,通过综合计划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2)分主管部门:国务院批准的矿藏资源开发计划,交各分主管部门执行。如石油工业部主管石油资源开发;煤炭工业部主管煤炭资源开发;冶金工业部主管黑色金属开发,有色金属总公司主管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国家海洋局主管海洋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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