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融资租赁业概述
□我国融资租赁业特点(1)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80年代初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办第一项国际租赁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量增长十分迅速。
租赁合同的成交额由最初的几百万美元,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美元。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货,从硬件到附带专利、软件,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机械设备,种类繁多,无所不包,日益成为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
(2)我国现代租赁业从开创至今,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业务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相结合。我国专业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大多是由金融、信托机构开办的企业。在全国现有的租赁机构中,综合性租赁公司约占7O%以上,这类租赁公司不但兼有金融与贸易的职能,而且经营范围广泛。我国目前的金融信托、银行机构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主导力量。
(3)我国现代租赁到目前为止,仍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租赁方式比较单一。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1。机构的设立按照现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兼营融资租赁业务者,必须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后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同时,凡申请设立机构者,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与经贸委(厅、局)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由经贸委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融资租赁机构凭上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1)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与转租赁。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租赁至少1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4)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①商情咨询;②金融咨询;③商务咨询;④技术咨询。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②境外外币借款;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④外汇担保。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7)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8)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管理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下列规定:(1)租赁公司的融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倍;(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本公司自有资本金的30%;(3)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20倍;(4)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占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10%。
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凡未经国家批准列入固定资产计划规模的项目,出租方一律不得予以融资。
融资租赁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以及稽核,并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户;对于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进出口业务要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外币资金帐户。
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以准备补偿租赁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