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理新公司组建
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即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新公司组建方的委托,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新公司组建的条件进行审查、论证的基础上,代为设计、制定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核算体系及其外部手续等。
□代理的基本原则(1)代理组建而不是组建。金融信托机构是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而建立的时间,步骤等,可由金融信托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定。
(2)代理不是全权处理。金融信托机构代理组建新公司的内容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代理不是永久性的。即金融信托机构的代理是有时限的,如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遇特殊情况,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代理责任有限。金融信托机构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成立后,代理关系自动终止。成立后的新公司,在经营过程、成果等方面,金融信托机构概不参与,出现亏损或违法经营等问题,金融信托机构也概不负责。
□代理的基本内容(1)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核算体系。
①为新公司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②拟定、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③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理的专题分析报告;④建立会计帐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财会人员等。
(2)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
(3)代理办理外部手续。如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及银行开户等。
(4)其他双方商定的内容。
□代理的基本程序(1)委托组建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填报《代理新公司组建申请书》,其中包括内容:新公司的名称、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内容;组建的时间、规模、基础条件;资本金等其他项目。
(2)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着重就下列七项进行审查和调查,对于较大规模的公司则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①组建的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②经营方式是否合适;③经营场所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基础条件是否完备;④经营前景预测是否准确;⑤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⑥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是否批准新公司成立;⑦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等。
(3)审查合格后,双方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签订《代理新公司组建协议书》一式四份,由金融信托机构、委托人、委托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其中应明确载明:
①委托方和代理方;②代理的内容和范围;③代理的基本要求;④委托和代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⑤费用的计收方法,一般是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内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分档次计算;⑥其他代理事宜。
□注意事项在办理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时,金融信托机构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代理协议书签订后,金融信托机构开始行使代理职能直至新公司成立并且验收合格后,有关费用也予结清,代理关系才宣告结束。
第二,代理过程中,时刻注意掌握好政策界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计收费用的标准应报送国家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如果委托方在代理中途出现特殊情况要求中止代理关系时,须提前三天通知代理方及有关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