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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贷款的原则(第1页)

二、银行贷款的原则

银行贷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贷款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一般原则和具体特有原则。

□银行贷敕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指银行贷款最基本的最通用的准则。

作为社会货币流通周转的专门机构,银行贷款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银行收放贷款,都须按照下列原则办事:1。银行贷款的收放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银行贷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对存款户负有无条件偿付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发放贷款,首先必须考虑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到期如数收回。

尽管银行贷款本身都意味着有相当风险,但只要贯彻安全性原则,就可以使这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2。银行贷款必须坚持收益性原则银行资金并非是依靠造币积累形成,固而通过积聚社会闲置资金进行贷放业务,尤其应重视营利。银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多来自放贷收息,所以银行为保持或提高收益,必须注意避免放款形成延滞的情况。

3。银行贷款应注重发展性原则银行贷款对借贷者来说,无非是提高生产和促进消费。生产企业贷款,目的在于促进和扩大生产。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增长,银行贷款发放时,应注重发展扶持有前途的客户,着重培养成长性企业。

4。银行贷款要兼顾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性原则银行贷款应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趋势,配合国家经济政策,尽量将贷款投放到与国计民生相关的生产和消费中,增加外销贷款创汇。在国家控制经济虚假繁荣时,银行贷款亦应配合紧缩银根措施,严格掌握信贷对象和信贷限度,以稳定经济,促进恢复。

□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我国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通称“贷款三原则”。这些原则系我国银行贷款的经验总结,具体指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质作保证;贷款必须按时归还。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明确和固定了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

1。国家通过中央银行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口管理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一切贷款都归银行集中办理。各专业银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口管理各自的贷放业务。如农业信贷划归农业银行专管,外汇贷款特定中国银行发放等。

2。计划贷款与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各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中央银行统一平衡调整。各业务银行的贷放,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进行。对于实施贷款计划遇到的问题,中央银行给予综合平衡,统筹调节增减。

3。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各借贷单位贷款必须经银行审核,不允许将贷款用于没有补偿的财政性开支方面。放贷的单位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必须将贷款用于支援生产发展和促进商品流通上。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对于少慢差费的企业,银行有权不贷或少贷。

4。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银行给予工商企业和农业的贷款,是银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与财政拨款有本质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不仅规定贷款应定期归还并给付利息,而且“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信贷资金的本质,有利于促进企业和银行本身的经济核算,实现经济效益。

5。贷款应严格担保的原则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银行信用,也是确保银行贷款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减少或避免损失。担保的方式可以人的信用担保,也可以物资担保,还可以票据或有价证券担保,以便增加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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