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同时一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3)经过落实的各项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一般要占总投资的30%以上。
(5)借款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燃料供应合同或其他依据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承诺文件及落实国内配套设施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6)产品销售预测和贷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有关原始资料。
(7)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计划。
(8)归还外汇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必要时应有财税部门确认的综合还贷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贷的证明文件。
(9)担保单位出具的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抵押担保书)。
(10)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共同贷款的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金融机构与企业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1)提供项目投产的有关专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
(12)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的资料。
2。外汇贷款的审批一般地说,外汇贷款的审批程序可以分为贷前调查、项目评估、民主决策、签订合同四个阶段。
(1)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现有企业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正确地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贷前调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信贷员直接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对影响批准项目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写出贷款的评估报告。第二步,确定贷款的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第三步,要写好贷款审查报告,信贷员在进行上述工作之后,必须填写项目调查表(见附录)并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一定要情况属实,数字准确,意见具体。
(2)项目评估。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办法和有关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项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①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是否和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要点相吻合;②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是否是短线产品,能否创汇;③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④引进项目技术分析;⑤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⑥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⑦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⑧最终评估结论,阐明对建设项目的总评价,确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的额度、种类、期限和利率等。
在外汇审批阶段,民主决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集体会审;二是实行审贷分离;三是严格地按审批权限分级核批。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不能办理对外开放证、付汇手续。
(4)签订合同。
贷款批准后,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及时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按中国银行规定,经银行通知30天内贷款人不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或从批准贷款三个月内提不出订贷卡片或从提出订贷卡片3日起5个月内不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又未提出正当展期理由,银行有权进行主动撤销贷款处理。
3。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外汇贷款的发放可分为五个阶段:(1)审查订货卡片,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单位即按照批准的贷款额度和进口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到办理进口手续的外贸部门填写进口订货卡片,送银行审核。银行审核无误后盖章,由借款单位送请有关外贸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2)调拨外汇贷款额度,借款单位利用贷款进口的物资,需要委托其他口岸进口公司或进口总公司向外订货时,需按银行规定的外汇额度调拨办法,填写“外汇额度调拨单”,经银行审核后,划转给有关口岸分行或总行营业部,凭立办理对外开证、用汇。
(3)办理开证,用汇。
(4)编制用款计划,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借款单位要提出年度分季或季度的用款计划。
(5)追加和注销贷款额度,借款单位由于事先估价不准或国外涨价的原因发生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时,需向银行申请追加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查同意,并办妥追加手续后,方可对外订货,进口项目对外付汇时,由于外币汇价变动的原因,而发生贷款额度不足,可先对外付汇,然后补办追加手续。
在批准的进口物资全部到货并付汇完毕后,银行要将结余的贷款额度予以注销。
外汇贷款发放后,除了建立项目档案和计收利息费用外,贷款人要经常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借款单位解决或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不按借款合同办事,浪费外汇资金,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银行要追究经济责任,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手段,直到向法院起诉。
4。外汇贷款的收回(1)制定回收计划。
银行通过贷后检查,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及企业生产、出口、经济效益的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制定出比较切实可行的企业的年度与季度还款计划,并依照计划要求积极催收,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3)办理还款手续。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归还外汇贷款的任何外汇来源,都应按外汇管理政策由信贷部门办理结汇还款手续,如以现汇还款,也应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办理还款转帐。
(4)贷款展期处理。
(5)贷款逾期处理。
贷款人从贷款到期次日起,加收逾期罚息。罚息率外汇贷款为20—50%,配套人民币贷款为30—50%,对逾期贷款,贷款人要加紧催收工作,防止变成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