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戳的对象和条件金融信托机构信托贷款选择对象可不受专业银行分工范围的限制,比较广泛,这是由机构本身特点决定的。凡工业、商业、交通、物资、建筑、外贸行业的企业、服务性企业、科研单位、三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等,确有急需、用途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均可作为信托贷款支持的对象。
信托贷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2)内部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健全;(3)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有一定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4)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还款能力;(5)在银行开立有帐户。
□信托贷款的基本形式信托贷款按其资金性质划分,分为临时周转信托贷款和固定资产信托贷款两种。
1。临时周转信托贷款主要包括: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临时增加的短期周转资金贷款和企事业单位其他用途正当,还款有保证的临时垫款。如:原材料和辅料价格适宜的集中进货;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情况下临时承接的大宗订货;季节性原因集中收购;合作单位承诺的投资或主管部门应拨付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一时未到所需的垫款;已落实购销合同的临时性大宗商品交易;已被订购并缴付30%以上订金的科技新产品的研制试验费用;大中型企业临时资金短缺;存款户临时用款的短期资金融通和企事业单位各种专项基金临时不敷支出所需的垫款等等。
上述各种资金需要,经单位提出申请,金融信托机构审查确认还款来源可靠,各项供销合同齐全,并具备法律效力,担保落实,可发放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放手续及管理回收工作的一般做法,可比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
2。固定资产信托贷款主要用以支持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部门和行业,或属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项目及有较好出口创汇前景的行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正式批准,并已纳入当年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2)经过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已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其投资概算准确,不留缺口;(3)完成了初步设计,有科学的建设施工方案,并据以制定有切合实际的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4)建设条件具备;征地、主要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供应、交通运
输,燃动力等均已落实;(5)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流动资金供应有保证;(6)对国内或国际市场预测有据,销售前景好;(7)经济效益高,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来源有保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银行暂不够贷款的情况下,可发放固定资产信托贷款,贷款期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的选项、调查、评估审查、贷放手续及贷后管理工作,可比照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办理。
□信托贷款办理手续和代理1。办理信托贷款的程序(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
2。信托贷款的代理资金实力大,贷款分布区域广的金融信托机构,在向异地的借款单位发放信托贷款时,可委托当地金融信托机构或银行代理其部分业务。
具体作法是,在经初审拟贷后,将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调查要求及代理协议寄往当地代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同意,签订代理协议,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将调查报告和所需各项资料寄送委托方。委托方根据代理方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贷款。同意发放的,即由代理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办理贷款手续,并将款项汇到代理方帐户,由代理方立即划转借款单位;也可应代理方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到借款单位帐户。
款项贷出后,由代理方完成管理和回收工作。如需展期,应由代理方提出审查意见,经委托方同意。
作为委托方的金融信托机构应就上述代理工作向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数额或支付比例双方应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商定,并在代理机构向委托机构划回贷款本息时扣收,或由委托方返还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