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理清理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即应收、应付款项。包括购销活动中未及时结清的货款,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未及时付清的各种拖欠款项□代理清理债权、债务业务对象范围代理清理债权、债务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代客户清理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未及时付清的各种拖欠款项。
(1)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清理其债权、债务业务时,委托单位首先须提供有关其清算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等的合同和业务往来协议及函电。
(2)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各基层行处开户的全民、集体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单位均可办理代理清理债权债务委托业务。
(3)代理清理的拖欠货款,一般限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货物已拖欠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拖欠货款。
(4)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清理债权、债务,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用函电清理的办法;一种是派专人前往付款单位清理的办法。
□代理清理应收贷款(1)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清理拖欠货款委托书》和《清理拖欠货款明细表》,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核同意受理后,用函电转知债务人,或派专人前往付款单位清理。
(2)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条件,负责向债务人催收拖欠的货款,并将催收情况和结果,通知委托单位。
(3)清理拖欠货款,从金融信托机构受理之日起,以三个月为限,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或者到期不能完全收回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债务人愿继续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清欠款项时,则必须另办代理手续。
□代理清理应付货款(1)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受债务人申请清理欠款时,应由债务人介绍拖欠货款的情况及原因,并提供有关的交易合同或文件。
(2)金融信托机构通过银行有关部门查询征求意见,如果确与债务人所介绍的情况一致,共同商定研究清理措施。
(3)经金融信托机构与债务人商洽,如果同意偿付,而且债权人、债务人原定是以托收承付方式清算货款的,可依旧用托收承付结算划回欠款。
(4)债务人无不同意见,同意偿付,但一时资金不足时,可采用约期付款方式结清,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议定,办理承兑汇票。
(5)债务人同意偿付,近期也有支付能力的,根据具体情况,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可由金融信托机构给以临时性的贷款支持,以加速清理。
此项贷款利率,按规定比照同期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率利率上浮20%—30%。
□手续费收取规定手续费包括受理手续费和代理收费手续费两部分。受理手续费是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受委托单位申请清理债权债务时,根据金额大小每笔可收取约定的受理费用。
代理收回货款时,以实际收回金额,按双方约定计收代理收费手续费。
未能收回的欠款及债务人主动提出清付债务的,金融信托机构不收此项费用,但受理手续费概不退还。
使用异地担保承兑汇票还欠的,应按清理的欠款金额及担保承兑汇票的收费办法,分别计收代理收费手续费及鉴证费。
代理清理拖欠货款以外其他债权债务的委托业务,则须由金融信托机构与申请的委托单位具体商洽,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