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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律序略1(第1页)

11。新律序略(1)

旧律所难知者(2),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3),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4)。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5)。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删旧科,采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6)。(已上十三字,从《御览》六百三十八补。)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7)。故集罪例(8)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掠、恐喝,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9)。《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10)。《囚律》有诈伪生死;令景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11)。《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命;《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12)、传覆,《厩律》有告及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鞠狱、断狱之法(13);《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14),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临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所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15)。《盗律》又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擅兴律》(16)。《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17),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之罪,腰斩(18)。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19),故复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20)、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是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21),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骑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22),以为《变事令》,以警事告急,与《兴律》烽燧(23)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盗有还》赃畀主(24),《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偿,科有平庸坐贼事,以为《偿贼律》。

盖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25)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从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者,各兴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26)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27)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28)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29),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路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人。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30),所以止杀害也。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31)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家人乞鞠(32)之制,所以省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三)

【注释】

(1)曹魏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当属明帝时制定的《新律》。“汉律”体系十分繁多杂乱,很多篇目间有互相重复或抵触的情况。对“汉律”“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重,而奸不可止”等问题,魏明帝于太和三年(229年)下令改革刑制,命陈群、刘劭、韩逊、庾嶷、黄休、荀铣等删约旧科、采汉律之长修订魏法。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其中的《新律》十八篇最为重要,系曹魏一代的国家基本律典,故一般称为《魏律》。《新律》虽然是“傍采汉律”而成,但比汉代旧律有很大改革。这是刘劭为新律颁布所作的序。

(2)知音:通晓音律。《礼记·乐记》:“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

(3)文荒:文学匮乏,内容缺少。

(4)罪漏:意为有罪恶被遗漏而没有显示处罚条款。

(5)本体相离:与事物的原样相偏离。本体:事物的原样或自身。

(6)删旧科:删除旧的条款。采汉律:傍采部分汉律。为魏律:修成魏律。悬之象魏:以魏律的形式公布天下。

(7)“罪条例”三句大意:那些罪恶的名目在律文开始及最后没有合理的联系,且与篇章大义不符合。

(8)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因此,将这些罪恶的名目单独摘出来,命其名为《刑名》,放在魏律的前面。

(9)“《盗律》有劫掠”五句大意为:《盗律》中有如劫掠、恐吓,买卖人等,这些条款的性质不属盗事,因此将它们划到《劫掠律》中。

(10)逾封:汉朝建立之后,分封了许多诸侯王,他们权力、地位都很显要,随之汉代有关限制封国的条文也相应增加。逾封即是对封国有关的诸多法律限制。

(11)诈伪生死:在人口出生和死亡上作伪证。事类众多:此类事情非常多。

(12)告劾:揭发过失或罪行的告文。

(13)鞠(jū菊)狱:审理案件。鞠通“鞫”。断狱:指审理判决案件。《周礼·士师》云:察狱讼之词,以诏司寇断狱弊公,致邦令。

(14)报谳(yàn艳):即报谳。谓审判定罪之后向上禀告。汉孝景中五年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15)请赇(qiú求)律:有关贿赂请托的法律。

(16)擅作修舍事:擅自私造房屋。擅兴:擅自兴建土木。

(17)稽留:停留,迁延。《史记·滑稽列传》有云:“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

(18)愆(qiān千)乏:谓因失误而导致匮竭。《资治通鉴·晋海西公太和四年》有:“捨此二策而连军北上,进不速决,退必愆乏。”

(19)不宜复以为法:不应该再视其为法典。

(20)乘坐驿车。传驿站的马车。副车:皇帝的从车。

(21)“汉初承秦不改”五句大意为:汉代初期秉承秦代法律而无改动,后来耗费多而废除的少,因此就出现了在后汉时期只设置有骑职而并无车马的现象,汉律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实际却是形同虚设。

(22)上言变事:向皇上(或上级)禀报突发事件。

(23)烽燧:烽火告警之事。

(24)逃亡奴婢若是自愿投案或者回到主人身边,官方要“笞百”然后还给主人,即“畀主”。

(25)张汤:张汤(?——前115),西汉杜陵人。幼时喜法律,曾任长安吏、内史掾和茂陵尉。后补侍御史。因为治陈皇后、淮南、衡山二王谋反之事,得到武帝赏识。先后晋升为太中大夫、廷尉、御史大夫。与赵禹编定《越宫律》、《朝律》等法律著作。用法主张严峻,常以春秋之义加以掩饰,以皇帝意旨为治狱准绳。曾助武帝推行盐铁专卖、告缗算缉,打击富商,剪除豪强。颇受武帝宠信,多行丞相事,权势远在丞相之上。元鼎二年(前115),因为御史中丞李文及丞相长史朱买臣的构陷,被强令自杀。说其自杀者即是张汤祝为兄长的另一法律家赵禹。张汤死后家产不足五百金,皆得自俸禄及皇帝赏赐。张汤虽用法严酷,后人常以他作为酷吏的代表人物,但他为官清廉俭朴,不失为古代廉吏。

(26)免坐:古代法律本人犯罪时亲友亦应连坐治罪,对其亲友连坐治罪者谓之“从坐”,免予治罪谓之“免坐”。

(27)汉旧律不行于魏者:旧汉律通过修改后仍适用于魏者。

(28)髡刑:髡(kūn昆)刑:剃去毛发的刑法。

(29)污瀦(zhū住):亦作“污潴”。原意为积水的污池。也古代一种严厉的刑罚。《晋书·刑法志》:“至於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瀦,或梟葅,夷其三族。”与污瀦一样用于惩罚谋反大逆的临时法的酷刑是“枭菹(zú)”,这二种死刑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

(30)报雠(chóu仇):即报仇。雠:报复。

(31)省刑息诬:用刑法来杜绝诬陷行为。

(32)乞鞠秦代创立了乞鞠制度,汉律也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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