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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髙帝封王侯约论(第1页)

21。髙帝封王侯约论

高皇帝刑(1)白马而盟(2)曰:“非刘氏不王,非有功不侯,不如约者,当天下共击之。”是教下犯上而兴兵乱之阶(3)也。若后人不修,是盟约不行(4)也。《书》曰:“法惟上行,不惟下行。”若以为典,未可通也(5)。

【注释】

(1)刑:杀。

(2)早在楚汉战争时期,刘邦为了网罗各股军事力量,与楚军争夺王位,曾分封了一批异姓王。他们在汉军大旗之下,使刘邦终成帝业。其后,他认为异姓王终不可信,而仅能利用。因此他成帝以后,先后以种种借口除掉异姓王,同时又分封刘氏子侄为同姓王。作为巩固西汉中央政权的辅助手段,刘邦曾选定黄道吉日,诏令文武大臣到太庙祭祀。祭礼用的是太牢——牛羊猪三牲俱备,并当场宰杀了一匹白马,以滚热的马血倾入酒坛,与文武大臣及吕后每人一杯,刘邦率先举杯,庄严盟誓:“此后非刘氏不得封王,非有功不得封侯,如违此约,天下共击之!”这就是著名的白马之盟。

(3)阶:原意是为了便于上下,用砖石砌成的或就山势凿成的梯形的道。这里引申为途径。

(4)不行:不成功,不被落实。

(5)上行:指上级的指示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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