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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婚姻(第1页)

原始婚姻

随着石器时代的开始,人类出现了最初的自然分工,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原始人群分裂为若干个小集团。这类小集团被称为血缘家庭公社,亦称前氏族公社。在这个群体内同辈可以通婚,异辈禁止通婚。但是所有的兄弟姐妹都可以结为夫妻,且不受任何约束。渐渐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他们认识到杂婚的危害性。所以杂婚逐渐地被抛弃了。

旧石器时代中期向晚期过渡之际,血缘家庭逐渐被群婚家庭所取代。在群婚家庭中不仅排斥异辈之间的婚姻,而且也禁止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两性关系,最后发展到禁止旁系兄弟姐妹之间发生性关系。当族外婚成为普遍的婚姻规则时,群婚家族便转化为牢固确定的女系血脉团体,这类团体即为氏族公社,两个互通婚姻的氏族则构成了早期的部落。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由于婚姻是族外的群婚,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是按母系计算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的繁荣,进入了所谓的“从妇居”阶段,即丈夫迁往妻方氏族居住,但不属于妻方氏族成员,这种婚姻比群婚时期夫妻关系比较确定,但是双方的结合并不稳固,婚姻关系很容易解除,对偶婚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

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经济地位的变化,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出现,同时也影响到婚姻制度的变化,即对偶婚开始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一夫一妻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婚姻关系因此相对牢固持久。由过去母系氏族社会特有的“从妇居”被“从夫居”所取代,女性成婚后必须迁至丈夫的氏族和丈夫同居,并受丈夫的支配和奴役,死后则与丈夫同葬,甚至殉葬,女性因此完全降格为男性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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