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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犯人害怕“三推六问”?
《天雨花》第六回载:“犯人不敢呼冤者,怕见三推六问刑。”在古代,“重大之狱,三推六问”(《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一),经过反复审讯后记录下证词口供,获得“自证爰书”以考证验供定案。“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拷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词同否也”(《史记·酷吏列传》张晏注)。由于官府在审理案件时,是要进行拷讯逼迫犯人招供的,虽然最后刑罚是一次执行的,但拷讯时所用的酷刑则是由问官随意施用,“三推六问,吊拷绷扒,打得小人受不过,只得屈招了”(元孙仲章《勘斗巾》第三折)。
炮烙刑罚是谁所创?
炮烙,也叫炮格,是夏商时青铜刑具,其下部是以青铜方柱为支架平放,支撑上部的卧式铜柱。施刑方法是先在铜柱上涂油,在其下面加炭生火烧热,叫有罪的人走在铜柱上边,失足坠入火炭中烧死(《列女传》)。传说炮烙是夏桀所创,他看见蚂蚁爬在烧热的铜斗上,爪被烧烫,坠火而死,于是置铜格作炮格之法(《史记索隐》)。一次,夏桀在瑶台看炮格施刑,问关龙逢看了是否高兴,关龙逢答高兴。夏桀问为何没有恻怛之心?关龙逢讥讽说,天下人都反对而君王以为有趣,我是大臣怎能不高兴?夏桀便说:我做事你总看不惯,今天听你说,如在理我接受,说得不对就处死你。关龙逢知夏桀不可救药,便说:我看你头顶危石,足履薄冰,没有头顶危石而不被砸毁,足履薄冰而不陷溺的。夏桀自认受天命而主宰天下,说:你说我已临绝境,难道不知道自己已死到临头吗?也让你尝尝炮烙的滋味。关龙逢临难不惧,“歌而赴火”。不过,关龙逢死于炮烙的说法只见于《符子》,《史记·夏本纪》和《竹书纪年》中都没有提到,而商纣王施用炮烙之刑的记载很多,似更符合史实。
“丹书铁券”就是免死金牌吗?
铁券制度最早滥觞于战国时的铜节。西汉时期,刘邦为了巩固其统治,笼络功臣,颁给功臣丹书铁券,作为褒奖。当时的铁券还没有免罪和免死等许诺,仅是封侯的凭证。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北魏孝文帝颁发给宗室、亲近大臣的铁券是作为护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颁发铁券已较为普遍,开始有免死免罪的功用。隋唐以后,颁发铁券已成常制,凡开国元勋、中兴功臣以及少数民族首领都赐给铁券,也给宠臣、宦官颁发铁券。唐以后,券词有所封的爵衔、官职及受封的功绩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之类的字样。有了铁券,持有铁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种种特权,本人或后世犯罪时可以此为证推念其功予以赦减。到宋元明清时期,铁券的颁赐逐渐趋于完备。明代起就规定有整套制度,朝廷根据功臣、重臣爵位的高低分为七个等次,各依品级颁发铁券,不得逾越。明代铁券依照唐制,除谋反、谋大逆,一切死刑皆免,免后革爵革薪。汉时铁券上的文字是用丹砂填字,因而称为“丹书铁券”。梁时用银填字,称为“银券”。隋时用金填字,因而也叫“金券”,后世也称铁券为“金书铁券”。由于铁券可以世代相传,也被称为“世券”。不过,无论铁券的形制如何演变,内容如何丰富,都是皇帝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其目的始终没有超出“表德彰义,率世历俗”的范畴,与现代的勋章、奖章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吻合。
为什么给犯人剃光头?
据说现在给犯人剃光头是为了便于管理,但在古代,剃光头是一种刑罚,叫髡刑。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髡刑与墨、劓、剕、宫等肉刑同属损害人身体完整的刑罚,因为古人将发作为“体”的一部分。三国曹魏时有完刑,实际也是髡刑,就是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其头成丸状。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髡首有标记的作用,常人不去头发,罪犯去头发,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髡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秦时对刑徒加施髡刑,汉代在完城旦舂刑上加施髡钳,魏晋以前一般都是与徒刑并用,因而髡首也成为徒刑的别称。不过,北齐时髡刑变成了流刑的附加刑。与髡首相近的一种刑罚是耐刑,耐只是剃去犯人的鬓、须,是秦时最轻的损伤人体的刑罚,因而成为对少数民族首领、郎中以上有身份的人施加的特殊刑罚。
古人犯罪后可由别人代受刑罚吗?
明初,山阳地方一个老头犯罪应该受杖刑,他几个儿子向衙门请求代替父亲挨打,朱元璋批示说“今此人身代父母,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劝天下,其释之”(《典故纪闻》)。这种犯人犯了罪,因子孙兄弟请求代替受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就是代刑。最初,代刑并不是法律上的制度,只是皇帝为鼓励伦常孝悌之道的特许裁决。其实,代刑早在汉朝时就有了,汉明帝就曾发过诏书,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后汉书》)。到了明朝,代刑发展成为国家规定的制度,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且也成为法定的义务。明宪宗时规定:“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明史》)
“网开三面”的“网”原本是用来干什么的?
“网开三面”源于《吕氏春秋·异用》记载的商汤的故事,“汤见祝网者置四面,其祝曰:‘从天坠者,从地出者,从四方来者,皆离(罹)吾网。’汤曰:嘻,尽之矣!非桀其孰为此也?’汤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蝥作网罟,今之人学纾。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高者高,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汉南之国闻之曰:‘汤之德及禽兽矣。’四十国归之。”原来“网开三面”的“网”原本是用来捕鸟的,后人讲这个故事时也称为“汤罟”、“祝网”、“夏网”、“解网”、“开三面”、“一面开网”、“开三面网”、“去三面网”、“网祛三面”、“商王解网”、“解罟师网”、“一面施鸟网”、“网罗三面解”、“殷王解网罗”等。
在侦查破案中,对于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可以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从而达到侦破全案的目的。“网开三面”用于案件处理,就是形容法网宽仁,从宽处理罪犯,给罪犯以生路。
古代的执法者在审讯中如何察言观色?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了最早的证据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声”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要旨是求民情。“声”与“听”,并不是真“听”,而是就其言辞气色,以耳目察之。具体而言,辞听者听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者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者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者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者观其眸子,视不直则匪焉。古人以严肃态度对待这种理讼办法,相信这是一种合理而有效的证据法,规定进法典,要求执法者在审讯中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桎梏”是什么东西?
桎梏是古代木制的狱具,包括桎、梏、拲,都是束缚囚犯手脚的狱具。桎是木制脚镣,用圆木或方木中间凿洞,让罪囚把双脚伸进去后用绳索捆牢,有的用木楔连锁,视其罪行轻重来决定时间长短。梏是首械,即颈枷,与后世的木枷刑具类似,犯人示众时要在枷板上写明罪囚的姓名以及罪名,意在告示他人。拲是木制手铐,两手共一木,与后世的铁手铐类似。1937年殷墟小屯一处囚禁奴隶的地牢中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着拲,男俑手拲在身后,类似近代的背铐,女俑手辇在身前。西周时将被囚者的罪行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使用不同的狱具,给予不同的约束。《周礼·秋官·掌囚》记载:“上罪梏拲至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即,对重大犯罪者要颈戴梏并用拳缚住双手,同时用桎限制双脚的行动自由;一般的犯罪者需要颈戴梏,足带桎;而轻微犯罪者只是颈戴梏。京剧《玉堂春》中的苏三所戴的刑具就是梏拲合一的。王的同族只是辇手,有爵者只是桎足。桎、拲、梏三种械具都是木质的,后世概括为“三木”,故三种械具全部加身的罪囚被称作“三木犯人”。
打屁股的刑罚是什么刑?
汉文帝废肉刑,将早在奴隶社会就已有的笞刑取代黥、劓、刖左趾,使笞刑成为汉代重要的刑种。汉景帝时,制定《箽令》,规定用于笞刑的刑具应是长五尺、本大一寸、末薄半寸且平节的竹板,受刑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者不能换人。魏晋时,妇女受笞刑不能打臀部,而要打背部。隋朝时笞刑被正式定为新五刑之一;唐以后笞刑的刑具改为用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荆条;清朝时小荆条改为长五尺五寸、大头一寸五分、小头一寸的小竹板。虽然笞刑并非损伤肢体的肉刑,但笞打也触及犯人的皮肉,往往笞刑没有执行完就把人打死了,也是一种酷刑,直到辛亥革命后才被废除。
南朝梁武帝将杖刑正式列入刑书,使其成为法定刑,实际上杖刑也主要是打屁股,所用的“杖”是生荆制作的。廷杖也属于杖刑,不过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杖刑。廷杖的下令施刑者是皇帝,受刑的是朝廷大臣,受刑地点多是在朝廷上,施刑由太监指挥。廷杖最早也出现在汉代,不过使廷杖成为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明代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廷杖程序。明嘉靖初年,发生“议大礼”事件,受廷杖的大臣就有一百三十四人,打死十七人。
弃市是如何执刑的?
弃市即“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语出于《礼记·王制》,“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释名》),是古代在市这样的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将犯人处死,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弃市是在闹市上执行,其目的是儆吓后来者,使人们因畏惧犯罪将会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弃市在秦、汉、魏、晋各代极为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有弃市的法定刑,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没有弃市的法定刑,但隋唐两代以后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弃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以下为绞刑。
千刀万剐是什么刑罚?
“千刀万剐”是凌迟的俗称。凌迟是在一人之身加施多种残酷惩罚手段,先残害人的肉体,然后再伤及其生命的极其残忍的刑罚,也叫脔割、剐、寸磔。之所以用凌迟作为刑名,是取其缓慢之义。这种残酷的刑罚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当时审犯人时,或用长钉刺人手足,或以短刀脔人肌肤,以致一连好几天,受刑人虽已活不成,但还未死去。宋真宗认为这个刑罚太过残忍,而予以禁止。到宋仁宗时,又提出对特别犯罪的首犯和主犯使用凌迟。不过,此刑并未在宋朝正式入律,而是在辽国成为法定的刑种,元明清各代均沿用,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正式被废除。凌迟的具体行刑方式并不一致,有切八刀的,也有切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甚至有切上千刀的,最高纪录是刘瑾,共计割了四千七百刀。行刑顺序是先切脸面,次切手足,其次切胸腹,最后枭首。
徒刑的“徒”是什么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劳役。《周礼·秋官·司圆》:“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后的徒刑。商周时期贵族出行都坐车,“徒”的本义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贱的服役者的字义。前秦时犯罪人受刑后总称为“刑徒”,受肉刑后还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隶妾”等苦役。汉文帝废除肉刑,将服苦役作为主刑使用,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础。曹魏将这些苦役刑归纳为髡刑、完刑、作刑三类。五代后周时,法律正式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隋代将徒刑定为五刑之一,历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关押的刑罚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变,但刑等、刑期以及执行细节历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种,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传统。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典才废除了五等制度。
刺配属于什么刑罚?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于秦汉时期。南朝时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其两脚筋,再流放到远州,实际把黥、刖、流三种刑罚都用了,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成为刺配刑。后晋天福年间开始的刺配,是用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宋代将刺配的内容和规定加以固定,将决杖、刺面、配役三刑合一。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起初刺配是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使用的,因为宋朝皇帝使用频繁而变成流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宋代把罪犯发配到军中或官办作坊、盐亭服劳役,叫充军。明朝时“流”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和充军,充军就是发配到边远驻军地服劳役,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明史·刑法志》)。
古代犯人的重体力劳动有哪些?
城旦是秦汉时一种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劳役刑。城旦所服劳役主要是“治城”,筑城、筑墙是城旦的主要事役,不过在汉代城旦刑并不一定就让犯罪的人修筑城,也可以是从事修陵墓,从事像筑墙一样繁重的活,还可以从事劳动强度低于治城的其他劳役。虽然名不副实,但汉代仍旧使用旧名。城旦服劳役一般是在拘系看押状态下进行的,穿红色囚衣,戴红色毡巾,还要戴木枷、黑索和胫钳等附加刑具。不过,城旦在“守署”或“为安事”时又是比较自由的。司空系统的官吏和城旦司寇负责看守城旦,因为需监管的城旦有二十人就要有一名城旦司寇,人手不够时那些已经服城旦劳役三年以上的犯人中胜任者可以经选拔担任。舂和城旦是同一种刑罚,是因受刑者性别不同而区分的,男为城旦女为舂,因为舂米对女子而言也是重体力劳动。
“斩”、“辗”、“磔”、“剐”、“绞”、“枭”等各有什么不同?
刑制中最重要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古代的死刑有“斩”、“辗”、“磔”、“剐”、“绞”、“枭”等各种不同的方式。
斩,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是以刀斧等利器将犯人脑袋砍下的刑罚。自周秦到明清,是历代王朝法律规定的死刑,汉、魏、晋和北魏均承秦腰斩之制,南北朝之后斩刑一般是断头,重者也斩腰。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如木之断而分异、殊绝,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处罚的犯罪称殊死之罪。
辗,最早见于《左传·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弥”,也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体四肢和头部分别系于五辆车上,驱马分驰,撕裂尸体,此刑一直延续至南北朝。
磔,《汉书·景帝纪》注:“谓张其尸也”,是张裂犯人肢体,令其干枯,不得收,通行于秦和汉代前期,汉景帝中元二年改为“弃市”。
剐,开始于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离骨的酷刑。
绞,源自周秦,最早见于《左传·哀公二年》:“绞缢以戮。”古代将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称为绞,汉以前不见绞罪之名,春秋时多称“缢”,北齐、北周时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隋开皇律将绞斩定为死罪二等,唐律将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都把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时的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人之颈而使之死亡。
枭,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史记集解》:“悬首于木上日枭”,即斩下被处刑的人头高挂在木杆上示众。汉代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隋唐宋律曾将枭首废除,但明清对强盗仍适用枭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