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刑者:伤也,残也。其法以十二支环列,以丑寅向下两分隔,四刑之始分,而刑三冲中者自刑,终交而刑二冲首者自刑。故丑刑戌、戌刑未、未刑辰、辰冲戌,为自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亥、亥冲巳,为自刑;子刑卯、卯刑午、午冲子,为自刑;卯刑子、子刑酉、酉冲卯,为自刑;是以辰亥午酉为自刑,子卯、卯子为互刑,丑戌未、寅巳申为朋刑,故日三刑也。凡朋刑惟丑能刑戌、戌能刑未,未不能刑戌、戌不能刑丑;惟寅能刑巳、巳能刑申、申不能刑巳、巳不能刑寅。而世本有以未刑丑,申刑寅者,盖未考冲首为自刑,而误以冲为刑也。凡刑入传临日必主伤残自刑,主自逞自作以致落败,事非顺成,死非正命。
凡互刑,主无礼、无义、大**、小**。子刑卯死败相刑,门户不正,尊卑不睦;卯刑子明人晦出,子息不律,水陆不通。
凡朋刑,主无情、无恩、威凌、势挟。寅刑巳刑中有害,举动艰难,灾讼骈至;丑刑戌刑中有鬼,贵贱相侮,病狱交臻;巳刑申,戌刑未,刑中有破,长幼不和,身家零落。
凡刑发用必见刑伤。刑干忧男,刑支忧女,刑时忧事。
凡时刑日忧小人,日刑时忧君子。
凡旺刑衰则福过,死刑旺则祸起。
凡发用刑月建不可对讼,刑日阴不可远行,刑干支诸事不安,干刑应在外速,支刑应在内迟
凡上下相刑发用又作闩鬼,主返复乖戾公私两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