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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工劣质棉要承担法律责任(第1页)

1加工劣质棉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韩某等三人是同村农民,2000年春他们从外地购买一套棉花加工设备筹建棉花加工厂。在加工棉花的过程中,韩某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加工回收棉,并掺入籽棉中,共计加工劣质棉163445吨,价值170余万元,并全部销出。

【点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适用本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韩某等三人在共同经营棉花加工厂中,向籽棉中掺入回收棉,以次充好,共加工劣质皮棉价

值170余万元,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首先,本案存在生产伪劣产品行为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掺杂掺假指的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其次,韩某等人在主观上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第三,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金额超过5万元,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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