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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倒卖火车票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第1页)

68倒卖火车票,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9月专门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打击倒卖车票犯罪行为作出了解释。该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该解释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情】

2004年1月29日,宋某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以每张车票140元的高价,向旅客张某、周某非法出售昆明至内江火车票,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宋某的挎包内查获各地火车票175张,票面总价值33万余元。宋某交代,他囤积的175张火车票是以每张票10元“辛苦费

”雇小工在各火车票代售点排队买来的。根据车票的本来价格计算,宋某倒卖火车票每张最少可“盈利”80元左右,最高可达200元以上,175张火车票可获得非法利益近两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数额较大的行为。倒卖,是指以票面额价值将有价票证从售票单位倒出或以高于票面额价值将有价票证卖出的行为。本罪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对有价票证的正常管理秩序;②本罪的客观方面倒卖的车票、船票是国家制作的真票而非伪造、变造的假票;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个条件。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情节,才视为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从而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在倒卖车票、船票案件中,数额是衡量情节的重要标准,其中涉及数额的问题有两类:一是不法分子经手的车票本身的价格,就是刑法条文中写明的“票证价额”。涉案的票证价额反映了不法分子实施的倒卖车票行为的规模大小,以及给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造成破坏的程度,在定罪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倒卖车票获得的不法收益,即赚取的差价。这个数额反映了不法分子通过实施倒卖车票行为非法获利的情况,对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的解释中所说“票面数额”,并非仅指不法分子已卖出火车票的票面数额,而是包括已卖出和未卖出的车票的票面数额。也就是说,案发时仍在不法分子手中的火车票,也要计入总的票面数额。这是因为规定这个罪名,主要是打击倒卖行为。从不法分子购入火车票开始,倒卖行为已经实施,不法分子手中持有的尚未卖出的火车票,也是倒卖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宋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携带着票面价值达3万多元的火车票,其涉案数额已达到了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所以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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