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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合一(第2页)

甘肃省于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一钱五分九厘不等;

江苏省于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丁银六分二厘不等;

安徽省于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六分二厘不等;

江西省在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五厘六毫;

湖南省在雍正六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八钱六分一厘不等;

广西省在雍正六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三分六厘不等;

湖北省在雍正七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二分九厘;

山西省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在少数州县实施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二钱八分一厘;

贵州省在乾隆四十二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不详。

摊丁入地的实施遭到官僚地主的抵制。

地丁合一的实施改变了税收上的双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少地、无地农民的负担,因之遭到相当一部分官僚地主的抵制。在地主看来,摊丁入地“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⑥,“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⑦。

雍正元年,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以至该省巡抚法海有“暂缓均摊之议”。两年后钱塘、仁和两县在实行摊丁入地之后,地主强迫农民在交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⑧,直隶省亦有不少县“业主借摊丁事端,每亩加租三分”⑨。

尽管地丁合一的实行遭到地主阶级的抵制,但清政府出于长治久安的政治需要,克服了种种障碍,完成了赋役制度的变革。

注释

①田赋是指土地所有者(包括地主、自耕农)按照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实物或银两(折银)。

②丁役(丁银),人头税的一种: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丁,向政府提供一定的徭役。

③《东华录》卷八九。

④⑤《石渠余记》卷三。

⑥《雍正朱批谕旨》,第二函;第二册。

⑦陆耀:《切问斋文钞》卷一五。

⑧《乾隆浙江通志》卷七一。

⑨《乾隆肃宁县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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