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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第3页)

鉴证,我国早在5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对某些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如棉花收购合同,就实行过鉴证。1956年以前,对私人工商业,如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同,也实行过鉴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鉴证工作当作加强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并把其作为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便于对合同的监督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最大限度地使合同建立在比较可靠而又易于履行的基础之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合同的鉴证没有统一规定。1979年8月8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项中规定:“合同鉴证,目前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后来的试点工作中,各省、市、自治区的作法不尽相同。198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对合同的鉴证工作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二项规定: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鉴证是对合同实行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由于合同面广、量大、复杂,就全国来说,每年有几亿份合同,如果作出必须全部实行鉴证的统一规定,是不可能的。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其本身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工作任务来说,也是难于完成这个任务的。究竟是否需要鉴证?哪一类合同需要鉴证?多大的标的需要鉴证?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鉴证等等,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愿进行。此外,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鉴证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合同要求鉴证的,应该进行鉴证。

□合同鉴证的范围

合同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实行鉴证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之间、专业户之间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相互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等。

□合同鉴证的程序

1.申请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鉴证申请书。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员必须持有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

2.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鉴证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合同鉴证时,如果需要到外地调查情况,应该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材料及时返回。

3.审查

鉴证,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和外调材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鉴证人员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查后,鉴证人员如果认为合同真实、合法、可行、符合鉴证条件,应予以证明。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章。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当事人应该予以补正。

如果发现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则不应予以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证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对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可以撤销证明。

4.费用

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交纳鉴证费用。

鉴证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2)购销合同、订货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3)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合同按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上述各类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5.合同鉴证的作用

合同的鉴证对搞好合同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是调整合同关系的重要环节,具有下列主要作用:

(1)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2)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认真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3)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个条款完备、文字清楚、经济责任明确的合同,增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的责任感,提高合同的履约率;(4)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合同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5)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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