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书库

502书库>如何要账最有效 > 三债的相互关系(第1页)

三债的相互关系(第1页)

三、债的相互关系

合同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最普遍、最主要的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以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当事人既可以签定各种合同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又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买卖合同就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等。

合同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是一个主要的部分,可以说,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因而,合同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与合同不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因合同产生的债又叫合意之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虽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但也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例如遗赠是遗赠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某一公民,而于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人立有遗嘱实行遗赠时,遗嘱生效后,就在遗嘱执行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赠人享有请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他的权利,遗嘱执行人负有应受赠人的要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受遗赠人所有的义务。

行政命令之债

行政命令,包括计划文件,是国家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它们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例如,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面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这种指令性计划就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当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化,在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中,行政命令成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情况会逐渐减少,但是,它们仍然会是债的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

致人损害之债

致人损害是指实施违法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一方实施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就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即侵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侵害人是债务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侵害人所负的赔偿义务又是因他实施侵权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所以,致人损害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致人损害的侵犯行为,是一种单方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是要与受害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是债的单独的发生根据。

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称作致人损害之债,也有的叫作侵犯行为之债。我国法律确立致人损害之债的法律制度,是要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致人损害是违法的,但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得利者得到的利益是不正当取得的,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发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也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不同于致人损害之债,它并不是因为不当得利者的违法造成的。不当得利者得到的利益,可能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多给钞票),也可能是因第三人的错误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事件而非人的行为引起的。

不当得利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是损害合法权利人权利的。因而,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赋予受损害人请求返还失去的利益的权利和获利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叫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务者称为本人(即受益人)。无因管理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法律和整个社会利益所要求的。因此,我国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不仅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且依法应予鼓励。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补偿管理事务中所受到的损失;本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并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以发生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同于代理。

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既包括直接从双方协议中产生的债,也包括从复杂的法律构成发生的债。这一类债的发生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是当事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法律后果。非合同之债是基于其它特定的法律事实(致人损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这种分类的实践意义在于,对于每一类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律规范适用于合同之债,以组织和保证实现由商品货币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流转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规定非合同债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具有法律保护性质。两类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的多少,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都仅一人的债;若债的双方有一方多于一个人,或双方都是几个人,则该债为多数人之债。例如,两户农民联合购买汽车,他们和卖主之间形成的买卖之债,就是多数人之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债的关系的复杂程度不同。单一之债的关系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一般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有多数人一方(或双方)的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确地确定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确定参加债的关系的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是针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根据多数人一方各个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债权或承担债务。若是几个债权人按份享受债权,则为按份债权;若是几个债务人按份负担义务,则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或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即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若是债权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称连带债权;若是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称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既可因法律行为产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连带债务

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否需要选择,可将债分为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需在两种以上的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中有选择权的一方一旦从诸标的中选定一种,双方就必须按选定的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选择之后,才能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一般只能选择一次,一经选定,就不能再行选择,双方只能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人若不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则构成不适当履行。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特定的标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的债。在不可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只有一种,别无其他,比较简单,又称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中有权行使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或者债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能履行时,选择之债就成为不可选择之债了。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