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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讨债的技巧4(第1页)

十、讨债的技巧(4)

及时起诉

非诉讼调解、仲裁是清理“三角债”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对一些反复无常的老大难欠款户,或是那些生产经营停滞,又无起死回生可能,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必须及时诉讼,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及时起诉是指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纠纷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而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清欠。

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及时起诉是一种强有力的讨债手段。尤其是对付那些拖欠、赖帐和躲债的“钉子户”,及时起诉就更为行之有效。

具体说,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方面,及时起诉具有以下作用:

(1)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首先,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债权债务纠纷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能充分保证该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人民法院有完整的组织系统、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科学的诉讼制度、便民的审判方式和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所有这些,都为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凭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和手段,迫使债务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前,债务人往往“肆无忌惮”地抵赖或逃避债务,对此,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甚至“听之任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债权人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制约”或禁止债务人规避义务的行为。但当债权人依法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债务人就处于被告的地位,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债务人继续规避法定义务,如拒绝应诉、扰乱法庭秩序,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将迫使债务人“择善而从”,自觉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

(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将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通过债权人的起诉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的结合,就使得债权人的起诉权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有机衔接,从而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其权利请求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即当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审判员移交执行,以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其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这将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和有效地实现权利。

提起诉讼的关键,是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如厂长、公司总经理)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如协会会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民事或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公民甲拒绝偿还其拖欠公民乙的债款,应由公民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民甲偿还欠款。尽管公民丙是公民乙的挚友,公民丙也不能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公民丙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也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或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应知道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

总之,原告应全面掌握被告的情况,并详告受诉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受理。如甲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债务,但甲既不知乙的姓名、住所,也不知或不能提供乙的下落,对这种“无头案”,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性和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事实”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或经济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理由”是指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原告诉诸法院解决的纠纷应属何法院主管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在实践中,因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纠纷,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应是依法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债权人为能投诉有“门”,就应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及时、有效地提起诉讼。

债权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授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起诉,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等等。

起诉的具体步骤如下:

1、诉前准备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管辖法院,清理“三角债”的一个严重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

债权人能否准确地找到或确定受理本案的法院,将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中,较常适用的管辖主要有: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进一步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债权人应掌握上述管辖的标准和“方位”,以便“对号入座”,从而及时地向受案法院递交诉状。

(2)收集证据和拟定诉状。为使起诉的理由更充分,债权人应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并尽可能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可以拟定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①首部。即写明诉状的名称,如“民事起诉状”或“起诉状”;②正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记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此部分应按原被告的顺序撰写。b。具体诉讼请求。如债权人写明“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款。共计15。3万元”。这部分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诉请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或所要达到的目的。c。事实和理由。应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或产生争议的客观真实情况,以及阐明债权人据以起诉或主张权利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③尾部。此部分包括三个内容:a。在正文的下部写明“此致某某人民法院”,以明确受案法院;b。在受案法院称谓的右下角注明具状人的姓名和具体时间(年、月、日),如有代书人的,应在年月日的下面加署代书人的姓名;c。在上文的左下角附言,说明诉状副本的份数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页数等。债权人应按上述格式和要求拟写起诉状,必要时,债权人还可聘请律师“把关”,以使诉状更符合法律要求。

2、提起诉讼在走诉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权人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应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根据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七日内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当事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一旦债权人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债权人就应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例如,需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债权人应立即办理委托手续;需了解有关法律事宜的,债权人可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需要补充证据的,债权人应抓紧时间收集证据等。此外,如果债权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又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债权人应按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3、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债权人作为本案的原告,应按通知的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是债权人主张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应充分行使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除依法享有起诉权外,还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享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进行辩论的权利;享有依法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享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享有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等。总之,债权人只有充分行使上述权利,才能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债权。另需指出的是,债权人在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如遵守诉讼秩序等),以确保讨债方案的顺利实施。

4、实现权利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认定债务人应予承担的偿债义务,从而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如果债务人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即实现了权利;另一方面,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总之,凭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来实现权利,这是债权人实施的最终目的。

在实施起诉索债的具体实践中,债权人应注意的事项是:(1)应当在诉讼时效的保护期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2)遇有法定情形时,应及时运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手段,以充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从讨债的实现效果出发,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撤回诉讼请求、自行和解、申请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等;(4)对人民法院作出未生效的裁判不服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上诉权;(5)债务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免因丧失申请执行权而失去法律保护。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已被主张权利或发生争议的财产,从而确保权利人有效地实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应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保全的则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该主体既可是公民,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一般是指下述两种客观事实;(1)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正在签订某项合同,企图转移应属清欠还债的某项财产;又如某债务人将于近日出国以逃避债务等。(2)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已转移或挥霍部分应属还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正在转移、挥霍应属抵债的部分财产等。上述两种客观事实均属“情况紧急”,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属相反情形,即情况并非“紧急”,或不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就无需申请诉前保全,即使当事人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对申请人的一项要求。所以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提供担保财产(动产或不动产);(2)提供担保人。不论提供何种担保,申请人都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担保手续,以保证诉前保全措施的及时执行。如果利害关系人仅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而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即驳回申请。

4、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是有机相连的两个阶段。诉前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如果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权利而不提起诉讼时,审判程序就不会发生,诉前保全便无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特作如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见,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成为诉前保全能否有效实施的条件。

申办诉前保全的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管辖法院。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前保全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以,诉前保全的管辖与诉讼管辖是一致的或相同的,那么,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应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反之亦然。因此,债权人欲提请诉前保全的,首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受案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诉前保全可由被申请人(起诉时的被告人。下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依据法律关系和法律的专门规定来确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如,因合同纠纷提请诉前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2)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的申请书。确定了受案法院后,债权人应立即向受案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写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和预断性后果,并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③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债权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性质、数额及财产所在地;必要时,还可向受案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等。(3)办理诉前保全的担保手续。债权人最好在申请诉前保全的同时,向受案法院办理担保手续,以免推延诉前保全的实施或被法院驳回申请。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担保书,并按要求办理担保事宜。担保书应写明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写明担保财产的数额(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大致相等)及财产所在地或存放地,或申请人的开户行帐号等,提供担保人的,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单位、住址及财产状况等,并附有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注明担保人所认可的担保范围等。债权人递交担保书后,还应根据法院的要求,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4)办理起诉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交给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人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另外,债权人起诉时还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即诉前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债权人在具体适用诉前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债权人提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也需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债务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有鉴于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债务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债务人的财产隐匿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及时、有效地进行。

(2)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一旦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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