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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不可不知的直销法规1(第1页)

第16章不可不知的直销法规(1)

中国即将为直销立法。无论这部法律做出什么样的规制,都将对中国的直销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对直销员的行为产生约束。新的法律将成为整个直销活动的行为准则。为此,我们对即将面世的这部法律做一个预测,以帮助那些有意做直销的企业和个人。

1.入世时关于直销业开放的具体承诺

要了解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全貌,首先要搞清楚关于直销业开放的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310段承诺,我国将与WTO成员磋商并制定符合《减让表》及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直销活动的国内法规。

何为GATS项下义务?《WTO与工商行政管理读本》一书认为是指《减让表》中的规定: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减让表》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和复杂。这里根据减让表规则来逐个加以解释。

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商业存在是指设立的企业实体,如中外合资直销企业。这一承诺意味着:

a.对外国直销企业设立的企业实体的形式,如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b.对外国直销企业的数量,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c.对外国直销企业进入的地域,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这一承诺意味着,进口产品、外国直销企业在设立企业实体的形式、企业数量、经营地域方面,将获得同国内同类产品和中资企业同等的待遇,而且有可能获得更优厚的待遇。

在提供自然人流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除水平承诺外,不作限制。自然人流动是指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我国领土内提供服务。《减让表》第一部分《水平承诺》,详细规定了对自然人流动服务的一般限制要求。这两方面的承诺意味着,外国直销企业职员和直销员可以到我国来从事直销业务,并在入境和居留方面遵守水平承诺。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里的GATS项下义务是指要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定,比如要符合GATS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GATS第十六条第二款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具体如下: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总值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除在《减让表》中列明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GATS第十七条规定,成员方如果对特定部门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则必须在《减让表》中列明。

据以上内容,可得出结论:加入WTO后3年内,我国将会对国外直销企业全面开放,而且,开放程度有些超乎想象。

要了解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全貌,还要搞清楚对直销业有重要影响的相关承诺,比如遵守非歧视原则、贸易权开放、关税减让和价格控制等承诺。

何为贸易权开放承诺?贸易权即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力。在进口货物方面,不能把贸易权与服务贸易中的分销权混在一起,也就是说这种权力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分销权,比如用直销模式销售商品。提供分销(如直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减让表》进行。

根据《议定书》总则第五条,《报告书》第83段、84段的承诺,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被给予贸易权(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经营范围核准登记)。相同的是,我国承诺直销业也将在入世3年内重新开放。

《报告书》第22段承诺,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不迟于加入时,将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一承诺意味着开放直销后,直销企业在销售进口产品方面,将享受国民待遇。

与贸易权紧密相关的是海关关税减让承诺。近年来,特别是入世前,我国一直在大幅度降低海关关税。2003年,一般工业品平均关税已降至10。6%,到2008年,一般工业品平均关税将降至9。2%,关税总水平也将降至10%,这将大大促进货物进口并直接影响产品价格。

其他承诺如价格控制、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等承诺,也是直销业的利好因素。《议定书》第九条承诺,在遵守第九条第二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如直销服务)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大家都觉得直销企业的商品价格昂贵,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我国在价格控制方面的承诺将有助于消除这方面的误解,因为价格是由市场力量(或市场机制)决定的。高价格和价格欺诈不全是一回事。

5.国际直销法规介绍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我国放世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法律,如下七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严令禁止的,必须彻底铲除:

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用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活动。

3.直销立法草案核心条款。

目前,中国直销立法的草案已经制定出来,正处于讨论修改阶段,其核心条款有:

一,对外资先行,内资后行;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

三,企业必须具有3年以上直销运营历史;

四,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以外的至少5个以上国际区域市场开展直销业务;

五,企业上一个财经年度完成的销售总额应该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企业在申请直销运营资格时必须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至少在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企业获取直销运营资格后应将年度总营业额的20%部分缴纳作为保证金;

七,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系统和自有产品,同时也允许销售其它生产厂家的产品,比例应当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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