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清算)行、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普通借记业务
(一)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N≤5),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和TBS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PC的处理
(1)收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收到ABS和TBS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发送NPC。
(2)NPC的处理
NPC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
(3)付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PC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和TBS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PC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