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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银行转账结算(第2页)

结算罚款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

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大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凭证名称;

凭证签发日期;

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结算金额;

结算内容;

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种结算凭证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各种结算凭证还是银行、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因此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

第一,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严禁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

第二,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金额数字的填写可参见第3章中的有关内容。

银行结算中的制度规定

国家为了保护银行转账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对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做出了严格的制度规定。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正常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出纳工作者应当了解这些制度规定,并且严格按照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工作。

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无理由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发出,最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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