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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3页)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的聘任及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创业企业的股票发行资格、条件等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按时出席会议,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或其亲属持有申请人股权的;

(三)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申请人有业务竞争或业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分为2组,每组由2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发审委每组设立2名召集人,由中国证监会指派。

第十七条 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

(二)为发审委委员提供有关发行上市制度的咨询;

(三)组织起草发审委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7人,参会委员由发审委工作机构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一组中随即确定。

第十九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发审委工作机构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所有委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指定地点集中审阅材料。

第二十条 发审委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的董事人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到会进行陈诉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会议不能形成审核意见的,应当由同一组委员再次审核。经过三次讨论仍不能形成审核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撤回股票发行申请。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六月后,可重新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审核工作会议无法对某一重大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审核工作会议后,申请人出现可能影响其股票发行的重大事项或有关文件已失效的,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应当将其发行申请重新提交发审委讨论。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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