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生产和销售的大体安排,如内外销比例;④管理机构的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⑤技术和外资的引进及其补偿措施;⑥利润的分配办法等。
一般说来,由于协议比较原则,很难据此衡量各方的经济责任,所以它并没有多少法律效力。但违反协议实际是一个企业的信誉问题,它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通常要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更重大。
(2)合同。合同是签字各方的法律行为,它的成立须各方意见一致。合同是合资企业三种基本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它既是各方的法律行为,也是有关机构对合资企业进行审批、监督、仲裁的依据。
合同有下列几个特点:①合同是一个内容完整而具体的法律文件;②合同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并可付诸实施,对签署各方均有约束力;③合同必须是签署各方意见一致的文件;④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生效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律中,有关合同的法律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已颁布的合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合资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它远比一般贸易性质的合同复杂,其基本内容为:
①合资各方当事人(公司法人及其代表自然人)的确切姓名、住址。
②合资各方共同营业具体内容。如产品名称、性能、用途、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比例;注册资本额(又称法定资本);投资总额(包括股东认缴资本和企业名义下的贷款);生产工艺水平;年生产能力;单位时间产量;原材料来源;销售渠道;生产成本;可分配利润等。
③合资各方的责任。主要包括:各方投资额和投资方式;何方向企业转让专有技术并对产品生产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各方对产品销售的责任;何方承担原材料供应或零配件供应责任;各方承诺的其他责任。
④合同的有效期。
⑤合资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⑥仲裁条款,即合资各方争议的解决。
⑦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此外,合资各方认为有必要写进去的其它内容,如专利权转让,商标及其使用,产品销售等,可作为合同的附件(又称专门合同),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章程。章程的性质是属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规则,是成员间的共同行为准则而非契约。协议和合同是合资各方共同制定的内部文件,是章程的母体,而章程是以合资企业名义制订的,它对公众负责,是需要对外界公布的文件。
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合营企业的名称(全称)及法定地址(总机构所在地)。
②合营企业的性质(是否有限责任制)、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企业的总投资额、注册一额、各方投资比例。
③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④合营企业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规划及其批准和实施;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财产处置权力和规则;企业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的比例;企业职工录用制度、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企业三项基金(生产、储备、奖励与福利)的留成和使用原则等。
⑤合营企业总机构的组成,主要是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⑥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⑦中止、终止和清算。
⑧章程修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