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
外商来我国直接投资,除举办少数独资经营企业外,主要是与我方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三种类型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或“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这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或投资者),依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或投资者)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合资企业,它一般不发行股票,而是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确定股权,按股权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所以是一种股权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是拥有一定资产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它是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合同举办的的契约式企业,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投资方式、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双方的合作者在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所以这种形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例如,某旅游中心为合作企业,该项目合同规定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建设场地,外方合作者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
项目建成开业后,从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工资、费用和税金)后按三七分成,中方得三成,外方得六成(其中包括偿还一部分投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剩余的全部财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合作企业是由中外双方合作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与一般的合作项目(如合作研制、合作生产、合作销售等)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前者是经济实体,后者只是合同关系,不一定要组成经济实体。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组建原则不同
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以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以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2。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所需资金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占有的股份,下限不能低于25%。合作企业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等全部或大部分由外方合作者提供。中方合作者以场地、自然资源、现有房屋、设施等作为合作条件,这些一般都不折价入股,也不收取祖金。合作各方不计算股权比例,对外方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也没有法定要求,但合作各方必须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是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合作企业则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有的是分配税后利润,有的在税前分配营业收入或产品。中外合作各方的分成比例,在合作经营初期,一般外方的分成比例要大些。如第一阶段二八分成、第二阶段三七分成、第三阶段四六分成等,随着时间推移,外方的分成比例逐步减小,中方的分成比例逐步增大。
4。风险和亏损分担不同
合资企业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外方合作者承担,企业如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中方合作者不承担债务责任。合作企业的投资利润率较高,所以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很小。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可以由合作双方中的一方负责管理,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管理时,要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在合营期间的注册资本是不能减少的。合营各方可以按合同规定程序转让股权;但收回投资只能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企业解散清算时,将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才能收回投资本金。合作企业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其办法有:①在合作经营的一定时期内,提高外方合作者的利润分成比例,每年从利润分配中收回其部分投资;②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收回投资的年限,每年从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收;③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收回投资。
7。剩余财产处理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按股份大小分享剩余财产。合作经营期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都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也有规定固定资产归中方,流动资金归外方的;还有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