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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第2页)

对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进行比较研究,目的是为了正确地选择和应用这两种形式。合作企业是在我国广东、福建等地首先发展起来的,以后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广为采用,发展很快,一度在数量上超过合资企业,成为企业涉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到1988年底,全国经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累计已达6810家,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42。6%,实际利用外资30多亿美元。

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所以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1)这种形式对外商有吸引力。一般来说合作经营项目投资较少,利润率较高,投资回收快、风险小,外商还可以凭借其优势和谈判技巧,利用中方合作者急需引进外资,缺乏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弱点。在合作合同上做文章,从而通过合作经营获取大量高额利润。

(2)这种形式对中方合作者来说,可以不受国内配套资金短缺的限制。

举办合作企业,中方合作者一般不需要拿出现金投资,所需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都由外方合作者提供。合作期满后,也不需要为购买剩余财产支付外汇。这样就可以增加引进项目,扩大对外资的利用。

(3)这种形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适应面广。中外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双方认为对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合适,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接受即可进行合作。在出资方式、投资回收、组织管理、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都可以由合作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确定,灵活性很大,容易达成协议。由于中方合作者不以现金投资,所以可以省去很多请示报告,审批手续也比合资企业简便,企业容易办起来。

合作企业的规模可大可小,地点城乡皆宜,形式不拘,生产性项目与非生产性项目均可。由于适应面广,故易于发展。

实践表明,合作经营这种形式主要应用于企业投产、开业后即能获得外汇收入的项目,如建造旅游宾馆、开发旅游点、出租小汽车、营造商品楼宇等。在工业生产性项目方面,也有采用合作经营方式的,但为数不多。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如何确定中外双方的利润分成比例是个复杂问题,因为影响这个问题的因素很多,如外商的出资额和期望的报酬率、投资的回收方式及其速度、投资风险、合作经营期限、中方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等。一般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由中外双方合作者协商解决。外方合作者的利润分成比例,理论上可按下列公式推算:[例]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期望的投资报酬率为20%,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内预计可获得利润总额2500万美元,则

□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合作经营的另一种形式。它是在利用外国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条件下,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开发我国自然资源所进行的一种国际合作。目前主要是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这种合作首先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发石油的海域位置和面积组织国际招标,与愿意来我国进行投资的外国公司签订风险合同。所谓风险合同,就是在地质勘探阶段,由外国公司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进行勘探作业,并单独承担风险。如果没有发现有商业性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则全部勘探费用由外国公司一方承担。

如果勘探结果发现有商业性开采价值的(气)田,则该公司可优先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双方共同投资,为开采石油(气)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国合作者应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提供先进的开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优先雇用和培训中方人员;同时从生产的石油(气)产品中,收回其投资,包括第一阶段的勘探费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其报酬与油田产量成反比,油田产量越大,报酬率越低。合作开发这种形式对中方来说,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快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可以分散风险,节省勘探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到1988年底,我国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项目共有49个,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4。48亿美元。初步探明在渤海和南海各有上亿吨的石油储量,为今后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独自出资设立的企业。

其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均属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有权处理企业财产,如设备的更新、租让、出售和资金的调进调出等,有权处理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后,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企业使用中国方面提供的场地、厂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其他物质条件,都要按标准收费,有偿使用,有些还要在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

在企业雇用中国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到1988年底止,我国境内已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594家,多数是非生产性的中小型项目,经营期限最长的50年,最短的5年,一般为20—30年。外商独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近年来有所增加,如日本投资者在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的三洋电机(蛇口)有限公司,美国投资者在上海举办的绝缘胶带厂等。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举办独资经营企业,通常要经历以下步骤:(1)选择项目。外商来华投资首先要选择好投资项目,应选择那些受我国政府优惠和易于被批准的项目,如:技术先进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能出口外销的、现阶段中国尚不能生产的或有利于减少进口能以产顶进的,以及有利于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的项目等。为正确选择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将拟投资的项目,征求我国有关咨询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意见,请求他们帮助。

(2)提出申请。项目选定后要正式向中国政府申请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国籍、法定地址或住所;投资者或投资者法定代表的姓名、国籍、职务;拟设立的独资企业名称与地址;所需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生产规模与发展规划;生产的产品名称、产量与内外销比例;外汇收支计划;投资方案;职工人数、劳动报酬与劳动福利等。申请书报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授权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投资规模进行批复。当地人民政府如无权审批时,可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3)注册登记。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即可凭批准的文件,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项目实施。新建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要进行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这些工作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承包单位去完成,可以由中国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包,也可以由外的公司承包。所需用地按批准的文件,向当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场地使用权,并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5)正式投产。企业的基建、安装任务完成后,经试生产合格,即可正式投产营业。所需员工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同意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物资,以及煤、电、油、水等,均由企业从市场上自行采购,或与供货单位和提供服务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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