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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赦论1(第1页)

31。赦论(1)

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2)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愚之世,比屋可刑(3),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涤秽流(4),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若恵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心并起,奸邪非一。及武帝末,赋役(5)繁兴,群贼并起,加太子之事,巫蛊之祸(6),天下纷然,百姓无聊,人不自安(7)。及光武之际,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无赦矣,君臣失礼,政教陵迟,犯法者众,亡命流窜而不擒获,前后相积布满山野,势穷刑蹙(8),将为群盗。或刑政失中,猛暴横作(9),怨枉繁多,天下忧惨,群役奸昏,难得而治。承此之后,宜为赦也。或赦大逆,或赦轻罪,或赦一方,或赦天下,期于应变济时也。

【注释】

(1)赦(shè社):关于赦免的言论。赦:免除和减轻刑罚。

(2)常典:论常例,固定的法典﹑制度。

(3)比屋可刑:与比屋可封相对,谓秦世之恶俗严重影响世人心态,家家混乱,人心不古,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罪恶泛滥。比屋:所居屋舍相邻,家喻家家户户。

(4)**涤秽流:清除社会上的邪恶和污秽。

(5)赋役:赋税和徭役。

(6)巫蛊之祸:汉武帝时因巫蛊而引起的一场统治者内部的斗争。汉时迷信,以为用巫术诅咒及用木偶人埋地下,可以害人,称为“巫蛊”。武帝晚年多病,疑乃左右人巫蛊所致。征和二年,江充因与太子有隙,借机诬告太子宫中埋有木人,太子惧,杀充及胡巫,武帝发兵追捕,太子兵拒五日,战败自杀。掘蛊之事上牵丞相,下连庶民,前后被杀者数万人,史称“巫蛊之祸”。

(7)人不自安:即人人自危。

(8)势穷刑蹙(cù促):形势窘迫,刑罚控制力量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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